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障人事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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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下列人事爭議仲裁: (一)事業(yè)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含聘任協(xié)議,下同)或者雇用合同所發(fā)生的爭議; (二)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雇員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者雇用合同所發(fā)生的爭議; (三)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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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處理人事爭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著重調解,及時處理; (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三)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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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區(q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人事爭議調解機制,負責所屬事業(yè)單位人事爭議的調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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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人事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應當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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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人事爭議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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