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醫療保險實行準入制度。準入期為1年,首次參保實際繳費滿一年后方可享受包頭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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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后,如中途中斷繳費,從中斷之月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6個月以內續保。續保時需補交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方可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但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不補繳中斷期間醫療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續保時視同首次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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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時、足額、連續交納基本醫療和大病醫保保險費,并滿一年后,執行《包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包府發【2000】22號)的有關規定,享受與包頭市城鎮職工相同的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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