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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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隨軍家屬就業,穩定部隊干部的思想,保持部隊的戰斗力,探索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進一步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工作的有效方法,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勞動保障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干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00〕19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 見》(深府〔2006〕78號)等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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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駐深部隊是指經總參謀部、國防部同意,擔負特定任務,駐守在深圳市的人民解放軍所屬部(分)隊和人民武裝警察部(分)隊。 凡軍事實力不在深圳駐軍的,以及軍隊系統的在深臨時機構、臨時工作人員,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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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隨軍家屬是指符合總政治部規定的部隊軍人家屬隨軍條件、經部隊師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并經深圳市軍轉辦核審的駐深部隊現役干部和士官的家屬。 上年4月1日至當年3月31日被批準隨軍、且從未被政府隨軍家屬安置部門列入安置計劃的隨軍家屬,為首次就業安置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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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促進隨軍家屬就業的責任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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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和協調各職能部門安置隨軍家屬的有關工作。市、區勞動保障和人事部門為隨軍家屬安置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工人類及未曾就業的隨軍家屬的就業推薦工作,人事部門負責原公務員及干部類隨軍家屬的就業推薦工作。 駐地在特區內的部隊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由市勞動保障和人事部門負責。駐地在寶安區、龍崗區的部隊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分別由所在區勞動保障和人事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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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全市各類用人單位,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外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等,均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義務。 承擔安置任務的用人單位可將隨軍家屬安排在本單位就業,也可根據本單位與其他用人單位的業務聯系進行協商推薦就業。 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安置隨軍家屬。對于拒不完成安置任務的,由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或勞動保障、人事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暫停辦理該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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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隨軍家屬應服從組織安排,積極主動地參加應聘。隨軍家屬出現下述情形之一的,視為放棄安置就業,不再列入安置計劃: (一)在企業有安置意向、且工作條件和工資較為合理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安排推薦就業達2次的。 (二)隨軍家屬接到用人單位錄用通知后,未在用人單位規定的時間內報到上班,無故逾期15天不報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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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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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各駐深部隊于每年4月30日前將本單位符合安置條件的隨軍家屬名單及相關資料向對口的隨軍家屬安置部門申報。 (二)隨軍家屬安置部門按各自職責對隨軍家屬的資料及相關情況進行審核,制定相應的安置計劃。隨軍家屬安置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當年的安置指標,實行逐步安置。 (三)隨軍家屬安置部門于每年8月1日前向轄區內的相關單位下達安置任務。下達安置任務的對象包括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財政投資為主新建、擴建的企業或工程項目,財政投資或由政府扶持的重點企業,以及其他各類用人單位。 (四)用人單位應置換出崗位,用以安排隨軍家屬就業。可按照雙向選擇的原則對隨軍家屬進行考試、考核。以統一考試招用失業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安排一定數量或比例的公益性崗位選招、選聘隨軍家屬。 以下公益性崗位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安置隨軍家屬就業: 1.機關事業單位從事內部工勤輔助工作的普通雇員崗位和社區工作站的工作崗位; 2.政府設立的協助公共管理和服務的交通協管、治安協管、城市協管、勞動保障協管、房屋租賃管理等公益性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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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符合有關選調、選聘條件的干部類隨軍家屬,可采取選調、選聘方式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其他干部類隨軍家屬須經公開招考,方可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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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隨軍家屬需辦理招調遷戶手續的,由用人單位到市勞動保障、人事部門直接辦理招調手續。隨軍家屬招調不受招調遷戶計劃指標的限制。在隨軍家屬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也可由市勞動保障、人事部門委托其下屬服務機構代辦招調手續和檔案托管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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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促進隨軍家屬就業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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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鼓勵用人單位招用隨軍家屬。 (一)企業招用隨軍家屬并與其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的,經核實后,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標準對隨軍家屬給予崗位補貼,按每人每月200元 的標準給予企業獎勵;按企業繳交社會保險部分的80%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300元的社會保險補貼,個人應繳交的社會保險部分仍由本人負擔。上述補貼和獎勵政策執行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政府采購的工程、服務項目由企業承擔時,企業招用隨軍家屬并與其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的,經核實后,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和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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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隨軍家屬實現靈活就業、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并在個人繳費窗口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的,經核實后,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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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職業介紹機構和培訓機構推薦隨軍家屬就業、用人單位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正常履行3個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標準給予推薦機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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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隨軍家屬在被用人單位正式錄用前,市勞動保障部門免費提供1次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隨軍家屬可根據自身情況到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職業培訓機構 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培訓費用由隨軍家屬本人先行墊付,培訓后成績合格的,市勞動保障部門補貼預交培訓費的70%,實現就業后,再補貼剩余的30%。隨軍家 屬參加技能鑒定和技能鑒定類培訓的各類補貼參照有關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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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或興辦經濟實體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目的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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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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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市、區勞動保障和人事部門根據就業安置工作的分工和具體情況,分別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年度經費預算。財政部門對經費預算進行審核后納入年度預算安排,根據工作需要按時足額劃撥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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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完成隨軍家屬就業安置任務、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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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不符合我市首次就業安置條件的隨軍家屬,女性年齡在35周歲(男性45周歲)及以上、登記失業3個月的,可參照本辦法享受優惠政策至其配偶轉業止,并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援助。優惠政策執行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相關補貼、獎勵資金從促進就業資金列支。隨軍家屬配偶轉業的,其所屬部隊應及時通知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女性年齡在35周歲(男性45周歲)以下的隨軍家屬失業人員,按照我市促進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有關規定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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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各區勞動保障部門經審核后,對未安置或下崗的隨軍家屬按每人每月700元的標準給予生活補貼,對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隨軍家屬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給予生活補貼。所需經費由隨軍家屬戶籍所在地的區財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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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原已安置的隨軍家屬按原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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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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