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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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提出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落實措施,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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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發展計劃、計劃生育、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統計、衛生等部門,應當相互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實行信息資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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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計劃生育、教育、衛生、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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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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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及時公布具體落實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專(兼)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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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主管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企業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負責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措施及獎勵等各項經費; (三)確定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的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督促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實行計劃生育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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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城市應當依托社區,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管理機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和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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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現居住地政府應當將流入人口納入本地經費投入的總人口基數計算。 對流動人口實行國家統一的婚育證明管理制度。在成年流動人口申領暫住證、就業證等證照時,發放證照的部門應當查驗其婚育證明,并在證照辦理后三十日內,將查驗結果通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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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經費投入給予重點扶持。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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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與已婚育齡夫妻就節育措施的落實、獎勵政策的兌現等事項簽訂計劃生育實施合同。 計劃生育實施合同可以設定違約金,但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五百元,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計劃生育實施合同的格式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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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避孕藥具免費發放供應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場經營管理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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