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護用人單位和求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職業介紹行為,促進勞動者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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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職業介紹、通過職業介紹進行求職或者招用勞動者,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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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業介紹機構包括公益性職業介紹和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職業介紹機構是政府向社會提供就業服務的公益性事業單位。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職業介紹機構是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向社會提供就業服務的經營性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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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業介紹必須遵循合法、公正、公開、誠實的原則,促進用人單位和求職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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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采取有效措施,辦好職業介紹事業,培育和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其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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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職業介紹工作。工商、物價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職業介紹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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