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應用工作,支持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技術水平高、市場前景好的專利技術項目,對擁有專利技術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實施;以政府財政資金安排的創業風險投資資金,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投資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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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鼓勵專利權人依法實施其專利。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采取專利權入股、轉讓、許可等方式促進專利實施,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經依法認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享受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技術交易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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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向企業轉移專利技術成果,鼓勵企業間專利技術的相互轉移。 專利管理部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專利技術轉移機制,指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之間加強專利技術的轉移和許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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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鼓勵商業銀行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等業務,增加對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信貸投入。鼓勵擔保機構優先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融資擔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安排經費對專利技術產業化貸款項目進行貼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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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自治區支持設立專利技術交易市場,規范專利交易行為,推進專利技術交易服務,促進專利技術商品化和產業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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