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機動車、非機動車限制、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道路作出規定,應當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社會公告,必要時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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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車輛應當按規定各行其道。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同方向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可以劃設專用車道。專用車道可以劃分為小客車、公交車、摩托車專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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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駕駛車輛駛入、駛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時,應當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優先通行。未設置導向標志、標線的交叉路口,左轉彎的機動車應當提前駛入最左側的車道轉彎,右轉彎的機動車應當提前駛入最右側的車道轉彎。駕駛車輛不得在超越前方車輛后突然減速、轉彎。行車遇前方有障礙時,可以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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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在夜間或者遇風、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廓燈、后位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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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老年人、兒童、孕婦、抱嬰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橫過道路,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遇噴涂“校車”字樣并載有學生的車輛應當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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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安全帶應當按國家標準配備,保持齊備有效,不得拆除。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和乘坐人員都必須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駕駛人應當督促乘坐人員使用安全帶。駕駛人不得在乘坐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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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不得停車、上下乘客,但遇交通事故、車輛故障、失火、運載的危險品發生泄漏等緊急情況以及交通阻塞必須停車的除外。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不得在車道內或者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檢修車輛。遇交通阻塞停車時,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保持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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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二輪摩托車只允許在后座位置搭載一人。摩托車行駛時,駕駛人以及乘坐人員應當配戴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安全頭盔,并系扣牢固。駕駛人應當督促乘坐人員正確使用安全頭盔,不得在乘坐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頭盔的情況下駕駛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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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也不得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通行。其他限制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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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非機動車和行人不得進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在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在道路兩側通行。通行寬度從道路(不含路肩)右側邊緣線算起,行人不得超過一米,電動自行車、自行車不得超過一點五米,三輪車不得超過二點二米,畜力車不得超過二點六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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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一點二米以下兒童。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其他非機動車載人的規定,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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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道路維修、養護以及環衛部門的作業人員在道路上作業,應當按規定穿著反光服飾,過往車輛應當減速避讓。作業人員橫穿車行道應當直行通過,注意來往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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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客運站場應當按規定對進站客車進行安全檢查,不準客車超載和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駛出站場。貨運站場應當按規定對車輛配載,不準超載超限的貨車駛出站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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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格的車輛運輸危險貨物,也不得將危險貨物交付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格的運輸單位或者駕駛人承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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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租用無相應客運經營資格的車輛運送旅客。托運人托運貨物時應確保所裝運的貨物符合裝載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租用未經注冊登記的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運輸貨物,也不得將貨物運輸交付不具備相應資格的駕駛人承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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