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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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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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勞動保障)監察,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業服務機構、醫療服務機構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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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應當遵循公正與公開、監察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并接受社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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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指導區、縣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區、縣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公安、工商、財政、價格、衛生、安全生產監督、藥品監督等行政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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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進行投訴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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