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對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婦女權益保障委員會辦事機構或有關部門申訴、控告或檢舉,請求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申訴人、檢舉人、控告人。 被侵權婦女有權依法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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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受害婦女由于各種原因不能申訴、起訴或申請仲裁的,各級婦女聯合會、工會、共青團,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團體,以及城鄉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可依法接受本人及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為申訴、起訴或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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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法律、法規已有規定處罰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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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由行為人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或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妨害婦女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阻止女性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 (三)違背國家招生規定,拒絕錄取女性、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或對女性附加限制入學條件的; (四)依法應當錄用而拒絕錄用或提高錄用標準或對婦女附加不合理錄用條件或作出歧視性規定阻止婦女就業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安排婦女從事禁忌從事的勞動; (六)強迫婦女生育的; (七)毆打、虐待、侮辱、遺棄婦女的; (八)對婦女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而拒絕履行的; (九)包辦、買賣、干涉婦女婚姻的; (十)違反本條例或國家戶籍管理規定,阻撓婦女選擇落戶、居住地或強行遷出婦女戶口的; (十一)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家庭暴力的; (十二)侵害婦女其他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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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有關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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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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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婦女權益保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接到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后,推諉、壓制、隱瞞不處理,或打擊報復當事人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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