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地方稅務機關在同級國庫部門開設“工會經費匯繳戶”,并在國庫部門預留印鑒。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在“國庫待結算款項”科目下設立“工會經費匯繳戶”,用于核算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收繳和劃轉業務。商業銀行代理國庫在“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設立“工會經費匯繳戶”,用于核算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收繳和劃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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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地級以上市總工會在省總工會指定的商業銀行統一開設兩個賬戶,分別用于地稅代收的工會經費從國庫“工會經費匯繳戶”的轉入、歸集和工會經費的分配,不得提取現金和列支費用。 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及使用應符合人民銀行關于備案類賬戶管理的相關規定,并報省總工會和同級地方稅務機關、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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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國庫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統一使用預算外科目核算工會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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