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生育醫療補助實行定額補助,標準如下:
引產:四個月至7個月(12周-28周)補助600元;
早產:7個月(28周-37周)補助850元;
足月順產:37周以后補助800元;
難產:(產力、產道、胎兒和精神、心理因素相互不能適應,而使分娩進展受到阻礙)補助1100元;
剖宮產:補助1900元∶
生育保險醫療補助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醫療消費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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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凡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參保職工發生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醫療費,均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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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新參加醫療保險的單位和職工,從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之月起享受生育醫療補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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