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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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地、市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審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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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取得培訓資格的單位,每5年由原審查、批準機構進行1次復審。經復審合格的,方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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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標準和基本培訓教材,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制定和組織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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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培訓單位應將培訓計劃、教員資格等資料報送考核、發證單位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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