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單位和職工建立繳費記錄。
|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單位申領定額包干的醫療費用以及因急診、急救參保職工在非協議醫療服務機構進行產前檢查、住院分娩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5日內審核結算完畢;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
第二十三條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協議醫療機構管理。簽訂協議的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協議醫療服務機構),按本辦法規定為參保職工提供生育保險醫療服務。
|
第二十四條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范圍暫按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
|
第二十五條
參保職工到協議醫療服務機構生育、流產、引產或作計劃生育手術時,應當提供計劃生育證明、社會保障卡等有關證明及證件,協議醫療服務機構應當認真核實。
|
第二十六條
參保職工可以自行選擇協議醫療服務機構進行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協議醫療服務機構應嚴格執行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有關規定,合理檢查、治療、用藥。使用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外的項目,應征得參保職工或其家屬簽字同意,費用由個人負擔。
|
第二十七條
在急診、急救情況下,參保職工在非協議醫療服務機構進行產前檢查、住院分娩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
第二十八條
生育、計劃生育手術住院醫療費用,由協議醫療服務機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結算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