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統帳結合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的在職職工、個體工商戶雇工和符合國家、省、市文件規定的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應當依法參加統帳結合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等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以轉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部、省屬和外地駐鹽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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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的外籍人員和港、澳、臺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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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經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認定,且無力按照統帳結合模式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可以先參加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轉入統帳結合的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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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均應參加大額補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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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國家公務員,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納入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范圍。其他事業單位也可以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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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以及未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其他用人單位,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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