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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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補助標準,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擬訂,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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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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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軍人退出現役后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后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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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軍人退出現役后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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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軍人退出現役到公務員崗位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崗位的,以及現役軍官、文職干部退出現役自主擇業的,其養老保險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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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軍人退出現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養老辦法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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