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發明創造并申請國內外專利。鼓勵企業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研發專利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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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掌握核心技術,并形成專利。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不同行業和領域的特點,定期編制并公布應當掌握的關鍵技術和重點產品目錄;對列入目錄的關鍵技術的研發、專利申請和產品的開發,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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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為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產生的專利申請、維持、受讓、培訓、評估、維權、獎酬等費用,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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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在評審科學技術獎勵、技術創新獎勵和專利獎勵項目,以及審批科研開發、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財政性資金支持項目時,有關部門應當將項目是否具有或者能否產生專利技術作為評審的重要條件。 前款規定的項目具有專利技術的,在申請獎勵或者資金支持時,申請人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專利權有效證明文件和專利檢索分析報告。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財政支持的項目經費中列支專利事務經費,保證專利申請、維持、文獻檢索等事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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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發明創造,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于項目承擔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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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或者考核高新技術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等,應當將專利擁有情況作為認定或者考核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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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應當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勵和報酬。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與發明人、設計人對獎勵和報酬的數額、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五千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二千元; (二)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其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五,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一,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三)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轉讓、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轉讓、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費用納稅后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對專利申請、轉讓、推廣運用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人員,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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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擬放棄專利權的,應當告知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享有無償受讓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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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單位進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可以將獲得專利權的情況作為評審的依據之一。 對技術進步產生重大作用、取得顯著效益的專利技術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獲得中國專利獎、省級政府專利獎的人員,可以作為特殊人才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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