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及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并督促、落實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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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出生缺陷預防和監測制度。 醫療機構、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提供出生缺陷預防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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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婚前、孕前檢查等免費優生健康服務制度。 符合生育政策規定的本市戶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按照規定享受免費婚前、孕前檢查、咨詢指導和隨訪跟蹤等優生健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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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新生兒出生、死亡報告制度和終止妊娠統計制度。 醫療機構、保健機構應當定期向所在地主管部門報告新生兒出生、死亡個案信息和終止妊娠的統計信息。 主管部門、醫療機構、保健機構應當對上述個案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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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第一胎子女經本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為病殘兒,按照規定符合再生育條件且經市主管部門批準再生育的,應當接受產前醫學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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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不得利用B超、染色體監測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鼓勵對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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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經依法批準并取得相應資質,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服務。 不得采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實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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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育齡夫妻應當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生育政策規定懷孕的婦女,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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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市實行計劃生育服務證管理制度。 本市戶籍已婚育齡婦女,應當向戶籍所在地(以下簡稱戶籍地)街道辦申領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明。 前往廣東省外工作、生活的,應當向戶籍地街道辦申領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辦理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所列事項的,應當提交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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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女方為本市戶籍的,執行廣東省的生育政策。 本市戶籍已婚育齡婦女符合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第一胎的,應當在生育前到女方現居住地街道辦進行生育登記。 符合生育政策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雙方應當在懷孕前共同向女方戶籍地街道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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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女方為流動人口的,執行其戶籍地的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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