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登記手續) 參加鎮保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基本社會保險登記手續;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30天內辦理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的基本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時,應當在30天內向原受理登記的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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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繳費主體) 基本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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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繳費基數和比例)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的基數,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乘以本單位應當繳費的人數確定。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的比例為24%。其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17%;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5%;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為2%;生育保險費暫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另行規定。 基本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比例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局、市醫保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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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繳費記錄) 用人單位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后,經辦機構應當為參加基本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做好相應的繳費記錄,并定期告知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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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費用列支渠道) 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可列入成本,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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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 從業人員變動工作單位,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其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從業人員在城保、鎮保、農保的繳費年限可按規定銜接或者折算,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市醫保局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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