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農村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在每年1月份向當地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申請書。應寫清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及生活的基本狀況,產生貧困的主要原因。 (二)戶籍證明。包括戶主身份證及戶口本的復印件。 (三)與審批事項有關的其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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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請后十五天內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經村低保評議小組討論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時在村務公開欄內進行公示。 鄉(鎮)人民政府接到申請材料后在二十日內完成公示和審核工作,并將審核意見報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十五日內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的申請做出是否準許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唐山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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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屬農村五保戶的; (二)因災或其他突發性事故造成家庭臨時生活困難的; (三)家庭中有勞力而不從事生產勞動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拒絕或者不配合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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