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 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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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 、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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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行政復議, 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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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 以本法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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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發布、1994年 10月9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的《行政復議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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