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條
下列行為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后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于假冒專利行為。 對經查屬實的假冒專利行為,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4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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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涉嫌假冒專利行為的,應當對該行為進行初步審查判斷,除能夠明確排除假冒專利可能的以外,應當及時立案,并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執法人員負責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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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條
假冒專利案件的承辦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回避的申請和決定,依照本規程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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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假冒專利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內完成證據的調查收集和核實工作。 調查收集、核實證據,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可以進行抽樣取證;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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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經登記保存的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毀或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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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調查收集、核實證據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被調查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調查收集、核實證據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由調查人、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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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條
案件調查終結后7日內,承辦人員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制作書面的處理意見,報送部門負責人審批: (一)確有應有處罰的假冒專利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假冒專利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假冒專利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四)假冒專利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五)假冒專利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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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和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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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條
當事人對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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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擬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本省關于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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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制作處罰決定書,報送部門負責人審批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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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條
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認定假冒專利事實成立的證據、理由和依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決定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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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審簽之日為處罰決定作出之日,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送達當事人。處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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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經調查,認為假冒專利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處罰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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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經調查,發現假冒專利情節嚴重,依法應當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及涉案材料移送同級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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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檢查、展會監管等活動中發現假冒專利行為,且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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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不服處罰決定的救濟途徑,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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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對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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