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醫療保險辦法》所規定的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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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實際繳費年限指本市自1995年實施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后,用人單位為職工或個人參保實際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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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自1995年起連續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的以下工作年限為視同繳費年限: (一)1995年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經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連續工齡。 (二)符合國家提前退休規定的特殊工種的參保人員,提前退休的年齡與國家正常法定退休年齡之間的差距年限。 (三)轉業、退役軍人的軍齡。 (四)外地調入本市的人員,在外地醫療保險實施時即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及其在外地實施醫療保險前的符合國家規定、經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連續工齡,憑轉出地醫療保險機構提供的證明、個人賬戶結存轉移單,經核準后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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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補繳不足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保費 (一)因政府重點工程征用土地招收的職工,其退休時補繳不足繳費年限的保費,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分別按照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各自繳費比例補繳。 (二)以個人身份參保或職工與單位不存續勞動關系期間,職工退休時不足的繳費年限,由個人補繳。 (三)非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依法破產、撤銷、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時,所屬退休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不足規定年限的,單位按其差額年限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后,其退休人員納入全市基本醫療保險統一管理。 (四)補繳不足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保險費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不足年限保費一次補清。 (五)事業單位改企業,符合提前退休年齡的人員補繳,以補繳當年繳費基數并按10%逐年遞增至法定退休年齡。 (六)安置到干休所的軍隊退休人員參保,其軍齡視同保齡;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人員,須一次性繳足所缺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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