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知識產權認證活動,提高其有效性,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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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知識產權服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技術規范的合格評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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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知識產權認證包括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和知識產權服務認證。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內部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 知識產權服務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知識產權服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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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統一管理、分工協作、共同實施的原則,制定、調整和發布認證目錄、認證規則,并組織開展認證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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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知識產權認證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驅動,實行目錄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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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國家鼓勵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開展知識產權認證提高其知識產權管理水平或者知識產權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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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知識產權認證采用統一的認證標準、技術規范和認證規則,使用統一的認證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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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知識產權認證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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