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總額的11%記入,從業人員本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不足部分從單位繳費中劃入。個人賬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從業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死亡,其個人賬戶中本人繳費的本息余額,可以繼承領取。 對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在1999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從業人員,自1998年1月1日起建立其個人賬戶,同時將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其個人已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記入其個人賬戶。 對1998年1月1日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之日起建立其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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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養老保險檔案,發給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冊。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有權查詢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賬戶和領取養老金的情況,征收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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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本省逐步實行統籌,統一核算、統一調劑、統一管理,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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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全部用于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不同的從業人員分設賬戶收支,互不透支。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計息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所得利息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并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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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收不抵支時,由財政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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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按基金實際統籌層次,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編制、報請批準,并由人民政府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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