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員患病,必須持由醫保經辦機構制發的《醫療保險證歷》和“醫療保險卡”到本人首診定點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含所屬社區衛生服務站)或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門、急診和住院醫療費用使用“醫療保險卡”結算。按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并與醫保經辦機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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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結算醫療費用,按照醫保部門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及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目錄、材料目錄等有關規定執行。使用注有★號的藥品和診療項目,應先由個人自付規定比例的費用,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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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醫療費用分3個支付階段:首先使用一級個人賬戶支付,其次是個人自付(社會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第三是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按比例支付(本階段可使用二級賬戶作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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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在外地就診的管理 (一)參保人員在國內出差或探親等外出期間急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由本人先行支付;治療結束后,由單位出具證明,持本人《醫療保險證歷》、“醫療保險卡”、有效發票、復式處方、急診病歷等到醫保經辦機構按《醫療保險辦法》第三十七條 規定報銷。 (二)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經過定點醫療機構同意后轉往外地治療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由本人(或親屬)先行支付;治療結束后,持本人《醫療保險證歷》、“醫療保險卡”、轉院證明、有效發票、住院費用清單、出院小結等到轉出的定點醫療機構登記,然后到醫保經辦機構按《醫療保險辦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報銷。 (三)參保人員因工作需要或在異地安置長期駐外地,可申請當地的1所二級以上醫院(含二級)和就近的1所一級醫院就診,所選醫院應在本市醫保經辦機構登記備案。在駐地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或家屬)先行支付;治療結束后,持本人《醫療保險證歷》、“醫療保險卡”、《長住外地人員醫療費用報銷證》、有效發票、住院費用清單、出院小結等到醫保經辦機構按《醫療保險辦法》第三十七條 和第五十三條 規定報銷。 (四)參保人員因公出國及到港、澳、臺地區患急性病在公立醫院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先行支付;治療結束后,由單位出具證明,持本人《醫療保險證歷》、“醫療保險卡”、有效發票等到醫保經辦機構按《醫療保險辦法》第四十四條 規定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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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截止日前(每年4季度)繳納保險費的參保居民,可在下一年度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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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其他結算規定 (一)個人定點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參保年度內不得改變;因居住地變換確需變動的,可在下年度續費時將保險關系轉移到新居住地,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隨之改變。 (二)參保人員外出務工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急診醫療費用,憑務工單位或當地村(居)委會外出務工證明、醫療保險卡,直接到本人定點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按規定報銷,不降低報銷比例。同一年度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累計最高補償金額為150000元。 (三)參加本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外地農民工,如在外地同時參加醫療保險的,可先在原參保地報銷后,持報銷清單和醫療保險分割單按照本市規定予以二次結算;也可先在本市按規定報銷費用后,再回原參保地二次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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