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職工工資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職工工資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企業應當按照勞動管理關系將職工工資集體合同提交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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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職工工資集體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未提出異議的,該職工工資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職工工資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職工工資集體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修改意見通知協商雙方。雙方應當就修改意見及時協商,修改職工工資集體合同,并重新提交審查。 企業應當在職工工資集體合同生效后五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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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職工工資集體合同期限為一年,期滿前六十日內,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重新簽訂職工工資集體合同,并提交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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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職工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經雙方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的,一方或者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協調;未提出申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企業方面代表和職工協商代表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職工工資集體協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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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應當依法對職工工資集體合同的訂立、履行情況實施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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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職工工資集體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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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工會或者職工代表提出的職工工資集體協商要求的,按照勞動合同法、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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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職工工資集體合同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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