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深圳市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現行的征管體制,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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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在深圳市取得應稅所得的外籍人員: (一)任職、受雇于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或機構的; (二)以獨立的個人身份提供專業性勞務的; (三)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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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前條所述的外籍人員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其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須依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向這些外籍人員支付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負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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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地稅征收機關將以企事業單位為單位對外籍人員實行建檔管理,并相應地進行跟蹤和分析,有權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情況進行調查,負責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申報數額不合理情況的檢查、處理及核定工作;地稅檢查機關負責對企業履行扣繳義務的情況以及對未履行扣繳義務(包括扣繳不足)的單位進行檢查、處理及核定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地稅征收機關”是指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主管征收分局(或其征收所)和寶安、龍崗分局的各征收所;“地稅檢查機關”是指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主管檢查分局和稽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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