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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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事業單位,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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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事業單位補充人員,除下列情形外,應當實行公開招聘: (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安置的人員;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免機關任命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三)公務員調動到事業單位工作的; (四)事業單位間經費來源相同的崗位之間和財政核撥經費的崗位向財政核補的崗位以及非經費自籌的崗位向經費自籌的崗位流動的人員; (五)引進科學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級以上學科帶頭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急需引進的其他高層次人才、短缺專業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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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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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事業單位自主用人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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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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