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基金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資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醫療保險基金不汁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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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剩余部分用于建立社會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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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個人帳戶基金按下列辦法從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按月劃人: (一)在職職工以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按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45周歲以上兩個年齡段,分別以個人繳費工資的3%、3.5%劃入; (二)退休(職)人員按本人月退休費的5.2%劃入,本人月退休費低于上年統籌地區平均退休費的,以上年統籌地區平均退休費為基數劃人; (三)單位欠繳醫療保險費時,個人帳戶停止劃人,單位補交后按規定劃入,個人帳戶體現形式為IC卡。 (四)職工當年達到46周歲或退休的,劃入個人帳戶比例不變,在下年核定時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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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核算,?顚S茫坏脭D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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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并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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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機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出,應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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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死亡,其個人醫療帳戶和醫療保險Ic卡注銷,個人醫療帳戶結余資金劃人合法繼承人的個人醫療帳戶。繼承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醫療帳戶結余資金可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沒有合法繼承人的,個人醫療帳戶資金劃人社會統籌醫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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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職工在本市范圍內工作調動的,應持醫療保險手冊、IC卡及有關調動證明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帳戶轉移手續;遷出本市的,將個人帳戶余額資金一次性退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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