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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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條
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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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
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對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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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條
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旅游者一方人數眾多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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