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文書材料應收集齊全,按排列順序裝訂成冊。每冊一般不超過二百張,材料過多時應按順序分冊裝訂。一冊為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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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文書材料統一使用A4型紙。過大的,應當折疊成A4幅面;過小的,應當用A4紙托裱。需歸檔的信封要打開展平加貼襯紙并保留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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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文書材料應當使用鋼筆等不易褪色的書寫工具書寫或打印,字跡應當工整、清晰。不得用鉛筆、圓珠筆、紅色、純藍墨水書寫或復寫紙復寫。字跡難以辨認的文書材料,應當附上抄件。已破損、褪色或者容易破損、褪色的文書材料,應當進行托裱、修補或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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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案卷文書材料排列后,用裝訂工具在距案卷左邊約15毫米處裝訂。裝訂時應剔除材料上易生銹的金屬物。裝訂部位過窄的文書材料應用紙加襯邊,不得把文字訂在裝訂部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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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文書材料按順序編寫頁號,頁號一律用阿拉伯數字編寫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背面無字跡的不編頁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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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卷內目錄應當根據序號、材料名稱和頁號如實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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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案卷封面填寫的內容應當包括:正卷或副卷、頁數、案件號、案由、當事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處理結果、仲裁員、書記員、立案日期、結案日期、歸檔日期、歸檔編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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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卷宗封底(備考欄)填寫的內容應當包括:需要說明的情況、立卷人、立卷日期、檢查人、檢查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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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案卷裝訂以后,應當檢查文書材料有無漏訂,確認無誤后在卷底裝訂部位貼上封紙,用立卷人名章加蓋騎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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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案卷的正、副卷應當裝入檔案盒歸檔,實行一案一盒或數盒。檔案盒封皮填寫內容與卷宗封皮內容相同。檔案盒的背脊上應注明案件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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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案卷目錄、卷宗封皮、檔案盒所列的各個項目,應當使用機器打印或用鋼筆等不易褪色的書寫工具逐項填寫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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