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資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情節嚴重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操作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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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操作證》的,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將依法吊銷其《操作證》;情節嚴重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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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操作證》到期未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操作證》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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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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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無《操作證》上崗作業的有關人員依法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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