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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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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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專利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推進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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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專利發展戰略,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體制機制,保障專利工作所需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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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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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宣傳教育,普及專利知識,營造尊重知識產權、激勵自主創新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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