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期間以日、月計算,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天為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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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處罰機關送達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送達。 直接送到當事人的,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拒絕接受的,送達人說明拒收事由及日期,視為送達。 直接送達不便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 無法采取上述幾種方式送達的,可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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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案件處罰決定執行完畢,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立案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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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中的有關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管理機關規定不同的,從其規定。本規定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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