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屬于審批下達計劃指標范圍的擬招調人員,應當通過中級以上的職業技能鑒定后方可招調。但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人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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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職業技能鑒定標準按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中級以上職業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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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屬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急需、目前暫未納入社會化職業技能鑒定的職業,按以下情況執行: (一)企業或行業特有工種,由企業或行業協會提出申請,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認定后,企業或行業協會可以組織技能鑒定,由市勞動保障部門頒發職業資格證書(工種類別由市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提供)。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可由所在企業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向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申報辦理招調工。 (二)屬市政府公布的產業導向目錄中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的企業急需的特殊人才,企業可提出申請,報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認定后,由該企業組織考試,對考試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員工,可由所在企業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向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申報辦理招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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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持非深圳市頒發的中級、高級、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含國家或廣東省統考取得證書的),免予理論考試,但需參加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技能鑒定的實操測試,實操測試成績合格的,方可申請招調工。 如屬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實操測試合格的,也可享受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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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擬招調人員,可不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按免試類申報招調工: (一)持有規定的執業資格證書的; (二)參加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或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統考獲得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 (三)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中級職業資格的; (四)經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技術工人交流引進的技術技能人才; (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 (六)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 (七)在各區勞動(人力資源)部門組織的技能競賽中,獲得前三名的; (八)寶安區、龍崗區戶籍居民,招調進入特區的; (九)立戶企業中個人出資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0萬元人民幣)且出資時間一年以上的投資者以及注冊資金人民幣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0萬元人民幣)且任期一年以上的立戶企業法定代表人; (十)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均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萬元人民幣)的立戶企業法定代表人; (十一)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均在8萬元人民幣以上(含8萬元人民幣)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人和個人獨資企業主; (十二)經市勞動保障部門確定的職業技能培訓試點企業培訓和考核,達到中級職業資格水平的本企業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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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在下列企業工作的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和國家計劃內統招的全日制大專生,且在深圳工作3年(在申報企業工作一年以上)并已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的,可由所在企業按市勞動保障部門制定的考試規則自行組織進行崗位技能考試。考試結果應在企業內公示,對考試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員工,可由所在企業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向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申報辦理招調工: (一)政府公布享受便利直通車服務的大企業; (二)市國資委直接監管企業、市投資控股公司系統企業; (三)政府認定的勞動關系和諧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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