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管理中心應每年與繳存單位和職工對賬。 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會發布住房公積金對賬公告。 管理中心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繳存單位和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對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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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單位有權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管理中心應予配合。 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管理中心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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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復核。管理中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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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及相關工作人員應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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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管理中心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提供住房公積金卡或住房公積金存折,作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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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期間,住房公積金照常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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