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準,依照《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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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通過郵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手機短信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參保人員發送個人權益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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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損害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個人權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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