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是按照有關規定對職業技能鑒定對象進行考核評審的人員。職業鑒定考評員分為一級考評員和二級考評員。 一級考評員承擔初級、中級、高級和技師、高級技師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二級考評員承擔初級、中級和高級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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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考評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相關的專業知識、鑒定技術。一級考評員應具備高級技師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二級考評員應具備技師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含中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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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應向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或經核準的鑒定實施場所指派由考評員組的專業考評小組,具體負責考核和評審。考評的組成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考評員人數不少于3人,并指定1人擔任首席考評員,負責考評組的組織、協調工作,并最終裁決有爭議的技術問題。 (二)考評員應定期輪換。同一職業(工種)每次考核組成考評組時,輪換人數不少于考評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一,每名考評員在同一鑒定機構不得連續超過3次參與考核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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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實行資格考評、認證和聘任制度。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由自治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進行資格、繼續教育培訓和考試、考核,成績合格者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證書和胸卡,有效期3年。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由各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聘用和管理。聘用時應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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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考試、考核和評審工作,并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更改考評結果不正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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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在考評過程中遇到下列情形應予回避: (一)與被鑒定者系親屬關系; (二)與被鑒定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到公證鑒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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