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搶救、治療突發性疾病流行或自然災害等造成的大范圍急、危、重病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視具體情況統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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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參保前的醫療費欠帳,由用人單位按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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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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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宜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有關實施細則及具體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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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各縣市及夷陵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本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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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宜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同時廢止。施行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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