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各級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及就業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要做好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各級各類就業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以保證補貼性職業培訓質量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效果。建立行政領導責任制度,明確職責,確保財政補貼資金全額補助到農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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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監督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的行為一經查實,除追回撥付的補貼外,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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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不得截留、克扣、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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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及就業服務機構實行法人負責制或行政主管責任制。各項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補貼資金、培訓和轉移就業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追究機構法人或行政主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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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各級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及就業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向社會公布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名稱和培訓任務,并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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