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不設個人帳戶,門診費用個人自負。農民工的住院醫療保險只保當期,即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停止繳費,自停止繳費的次月起停止享受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至繳費期滿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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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審批程序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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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住院醫療費實行起付線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控制。起付線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起付線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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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參保農民工因病住院期間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起付線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住院醫療費可按寶雞市社會醫療救助辦法申請社會醫療救助。在起付線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予以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為: ㈠起付線標準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住院費用,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0%。 ㈡5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住院費用,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 ㈢10001元以上24000元以下(含24000元)的住院費用,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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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工,按照本辦法享受醫療待遇后的剩余醫療費用,可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支付憑證、票據復印件等,繼續享受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費用報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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