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未取得線路運營權、未與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簽訂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特許經(jīng)營協(xié)議,擅自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運營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營,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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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運營企業(yè)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務設施和運營標識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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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運營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定期對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及其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測、維護、更新的; 。ǘ┪丛诔鞘泄财娷囓囕v和場站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疏散示意圖和安全應急設備的; 。ㄈ┦褂貌痪邆浔疽(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條件的人員擔任駕駛員、乘務員的; (四)未對擬擔任駕駛員、乘務員的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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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運營企業(yè)未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fā)生影響運營安全的突發(fā)事件時,運營企業(yè)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規(guī)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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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場站和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對有關場站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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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違法攜帶違禁物品進站乘車的,或者有本規(guī)定第五十三條危害運營安全行為的,運營企業(yè)應當報當?shù)毓膊块T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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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五十四條,有危害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行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損壞的設施依法賠償,并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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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不履行本規(guī)定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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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
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與本規(guī)定有不同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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