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本市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公務員培訓管理工作,并按照各自管理權限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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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市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為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委組織部負責綜合管理正處級以上公務員的任職培訓、更新知識培訓和局級后備領導干部的培訓;市人事局負責綜合管理公務員的初任培訓、更新知識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年度考核專項培訓和副處級以下公務員的任職培訓,其中如涉及正處級以上公務員的更新知識培訓和專門業務培訓需報市委組織部審批或備案。 市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全市公務員培訓規章和政策; (二)擬定并組織實施全市公務員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審核各部門擬定的培訓規劃、實施意見、教學計劃; (四)組織編寫并審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務員培訓有關教材; (五)對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進行資格審定,并按分類分級的原則進行業務指導; (六)組織培訓需求調查、信息交流、理論研究、質量評估、培訓管理者培訓和師資培訓; (七)指導、檢查全市各級公務員培訓工作,協調各部門的關系,總結推廣經驗; (八)組織全市公務員公共必修課培訓; (九)組織境內外公務員培訓的交流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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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區、縣級市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為區、縣級市黨委組織部和政府人事局,其管理分工可參照第三十條由區、縣級市自行設定。 區、縣級市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公務員培訓的規章、政策和規劃,制定本地區的培訓計劃; (二)組織實施本地區公務員培訓; (三)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公務員專業課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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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市直各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本部門(系統)公務員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決定本部門(系統)公務員專門業務必修課、選修課的培訓科目,組織實施本部門(系統)公務員專門業務必修課、選修課培訓; (三)鼓勵和指導本部門(系統)公務員有計劃開展自選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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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公務員培訓實施培訓登記和電子檔案管理制度。 本市公務員培訓統一使用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制作的《公務員培訓證書》,同時相應建立培訓電子檔案進行信息管理。《公務員培訓證書》是公務員參加各類培訓和培訓成績的有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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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公務員培訓經費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由同級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市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專項經費主要包括市直機關公務員參加全市統一開展的初任培訓、任職培訓、更新知識培訓、年度考核專項培訓等指令性培訓經費以及鼓勵公務員參加在職學歷(學位)學習教育補助經費。 公務員參加由各部門、各行業組織的與本職工作領域相關的專門業務知識培訓,培訓經費由各單位在職工教育經費中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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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公務員按規定參加培訓學習期間,其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與在職人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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