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金華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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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教育局、衛生局等部門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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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在校學生意外傷害門診、意外傷害致殘和疾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死亡保險的承辦商業保險公司和保費標準。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教育局、財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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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市勞動保障局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會同市財政局提出籌資標準和支付待遇的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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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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