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專利權人作為申報人,應按照要求填寫《青海省專利獎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推薦單位負責申報材料的審核,并填寫推薦意見表。一項專利作為一個項目申報、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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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報材料包括《申報書》、申報人有效身份證明、專利證書和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經濟社會效益證明材料、專利權轉移證明材料、專利權質押或出資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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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經濟、社會效益的證明材料包括:財務報表、稅單、購銷合同、專利許可合同、拉動就業人數統計及其他相關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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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報專利,必須是權屬關系清楚,實用性強,并已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轉化運用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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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權屬關系清楚”是指在申報專利獎時,不存在未審結的專利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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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共有專利權人申報時,應指定其中一個專利權人進行申報,且共有專利權人要出具指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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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系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專利,如與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有關的專利等,在未獲得主管部門批準生產、推廣之前,不得參加省專利獎的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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