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應用工作,支持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技術水平高、市場前景好的專利技術項目的實施,對擁有自主專利技術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立項,促進專利技術的產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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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共同研究、開發和應用專利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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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鼓勵商業銀行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等業務,增加對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信貸投入。 鼓勵擔保機構優先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融資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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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發展和規范專利交易市場,支持專利技術交易機構、網絡專利交易平臺的建立和發展,提高專利技術交易服務水平,推進專利技術商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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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擁有專利資產的單位有合并、分立、上市、改制、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償還債務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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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通過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或者專利權質押等方式促進專利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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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和主要由財政資助的科研項目所完成的發明專利,省人民政府認為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依法決定在批準范圍內推廣應用。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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