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員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為特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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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條例所指的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等多層次的養老保險。 政府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鼓勵、支持企業和員工參加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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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于特區的企業(包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同)及其員工。 本條例規定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適用于依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特區內的企業及其本市戶籍員工。 企業及員工必須按照本條件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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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社會養老保險應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和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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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共濟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統一存入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用于養老保險,嚴禁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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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主管深圳市養老保險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市社保機構做好養老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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