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勞務工,是指非深圳戶籍員工,但不包括超過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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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勞務工選擇參加社會醫療保險或勞務工合作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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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參加勞務工合作醫療的人數參照工傷保險參保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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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深圳市勞務工合作醫療用藥目錄》和《深圳市勞務工合作醫療診療項目》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深圳市勞務工合作醫療用藥目錄》應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甲類藥品目錄基礎上,補充部分乙類藥品,藥品數量共900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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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因工負傷的醫療費用按工傷保險的規定處理;產前檢查、住院分娩、產后訪視和計劃生育手術等醫療費用按國家、省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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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年度,為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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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包括本數,“以上”不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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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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