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前,應當先到當地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辦理個人檔案托管手續,并按參保人員繳費年限核準程序,對原有繳費年限進行核準。為了規范管理,參保地和檔案托管地應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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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期間被用人單位招收錄用的,應由用人單位到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辦妥用工登記備案手續后,由本人到原辦理參保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其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及接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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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發生參軍、升學、判刑或勞教、出國定居、死亡等情況,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及時辦理相應的社會保險封存、申領、終止、清算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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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或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托管其檔案的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到勞動保障部門申報辦理退休手續。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并符合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其養老金或生活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等社會服務機構按月社會化發放,其中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人員的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在養老金或生活費中代扣代繳。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辦理檔案移交手續后,退休人員轉由居住地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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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提供多種查詢渠道,方便其了解、核對本人參保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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