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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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劃有中心單實線、中心雙實線的路段上橫穿、掉頭、壓線行駛、越線行駛或者左轉彎; (二)通過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 (三)遇放行信號時,應當讓前一放行信號中尚未通行完畢的車輛先行; (四)在進入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前,應當減速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輛的,應當讓右方道路的車輛先行; (五)駛出環形路口的機動車輛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駛入相應車道,內側車輛變更車道駛出環形路口的,外側車輛和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機動車輛應當讓行; (六)進出與學校及單位、村、鎮連接的路口時,應當減速、觀察瞭望,避讓其他車輛和行人; (七)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 (八)清障車、牽引車在道路上拖移、牽引機動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上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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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借道或者變道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讓行人和原車道內行駛的車輛先行; (二)不得妨礙原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正常行駛; (三)按照規定應當在專用車道內通行的車輛遇前方有道路障礙時,可以借用相鄰車道通行,通過障礙后,應當立即駛回專用車道; (四)慢速車道的車輛在不妨礙快速車道的車輛正常行駛時,允許借道超車,但超車后應當立即返回原車道; (五)不得一次連續變更兩條以上車道; (六)設有導向車道的,應當提前進入導向車道,不得在導向車道內變更車道; (七)行經多相位信號控制路口或者渠化路口時,應當提前駛入相應車道,不得違反標志標線規定變更車道; (八)左右兩側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右側車道的車輛讓左側車道的車輛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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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劃有停車泊位的路段,應當在停車泊位內停放; (二)按順行方向,車身緊靠道路右側邊緣線; (三)設有站點的,不得在站點外臨時停車上下乘客,不準在站點修理車輛或者停車候客,未設站點的,靠道路右側順行方向臨時停車上下乘客; (四)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五)在隧道內行駛或者夜間臨時停車的,還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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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安全帶,并保持齊備、完好; (二)提醒乘坐人員使用安全帶或者戴安全頭盔; (三)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或者查看、發送手機信息,觀看影像資料、吸煙、赤足和穿拖鞋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實習期內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在道路最右側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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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原因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或者潑漏油污等物質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駕駛人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有來車方向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等設施擴大示警距離,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并迅速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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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道路,禁止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通行;其他禁止通行的車型以及具體路段和時段,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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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在尚未開通公共汽車的鄉村道路上行駛的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拖拉機,在駕駛人證照齊全、車輛在安全檢驗有效期內的前提下,可以搭載4人以下貨物押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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